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鍛造鋁合金對模具的要求

時間:2020-06-03 點擊:4923次

鍛造鋁合金對模具的要求

 一、化學(xué)成分合金的化學(xué)成分應(yīng)符合GB/T15114-1994的規定。

  二 、力學性能

  (1)當採用鍛造模具試樣檢驗時,其力學性能應符合GB/T15114-1994規定 。

  (2)當採用鍛造模具本體檢驗時,其指定部位切取試樣的力學性能不得低於單鑄試樣的百分之七十五。

  三、鍛造模具尺寸

  (1)鍛造模具的幾何形狀和尺寸應符合鑄件圖樣的規定 。

  (2)鍛造模具的尺寸公差應按GB/T6414-1999的規定執行 。

  (3)鍛造模具有形位公差要求時,可參照表5;其标注方法按GB/T15114-1994的規定。

  (4)鍛造模具的尺寸公差不包括鍛造斜度,其不加工表面:包容面以小端爲基準,被包容面以大端爲基準;待加工表面:包容面以大端爲基準 ,被包容面以小端爲基準。

  四、鍛(duàn)造模具需要時(shí),其加工餘量按GB/T15114-1994的規定執行。

  五、表面質量

  (1)鍛造模具表面粗糙度應符合GB/T15114-1994的規定。

  (2)鍛造模具不允許有裂紋、欠鑄、疏松、氣泡和穿透性缺陷。

  (3)鍛造模具允許有擦傷、凹陷、缺肉和網狀毛刺等缺陷。但其缺陷的程度和數量應該與供需雙方同意的标準相一緻。

  (4)鍛造模具的澆口、飛邊、溢流口、隔皮、頂杆痕迹等應清理幹淨。但允許留有痕迹。

  (5)若圖樣無規定,有關壓鑄工藝部分的設置,如頂杆位置、分型線的位置、澆口和溢流口的位置等由生産廠自行規定,否則圖樣上應注明或由供需雙方商定。

  (6)鍛造模具需要加工的表面,如抛光、噴丸、鍍鉻、塗覆、陽極氧化、化學氧化等須在圖樣上注明或由供需雙方商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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